保险合同变更后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变化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08 16:01) 点击:174 |
保险合同变更后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变化 不同险种的保险合同转让后权利义务的变化是不同的: 1、财产险和责任保险合同转让后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由于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基本情况的了解是考察承保风险的重要因素,因此在保险合同转让时,保险人仍应当履行的义务有:依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条款做出说明,询问被保险人有关情况的义务;依据《保险法》第18条规定对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做出明确说明。新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如实告知保险人的询问。如果保险人未履行前述义务,则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不得以已经向原投保人告知条款内容、明确告知免责条款等为由主张免责,相反新的被保险人可以据此主张相应的权利。同样,如果新的被保险人未履行前述义务,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也不得行使出让人对保险人关于该项义务的抗辩权。这些都是先合同义务的上应当注意的问题,与普通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有一定的区别。除前述情形外,保险人和新的被保险人仍然可以行使各自基于原被保险人而产生的抗辩权。 在实务中,保险公司应当改变目前单纯地接受原投保人变更申请后就直接出具批单的简单做法,应当注意询问、告知义务的履行,否则就会埋下纠纷的种子。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货运险合同转让后权利义务的变化 由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直处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风险控制起不到关键作用,因此即使被保险人变更,也不会增加保险人的风险。所以,法律对这类保险合同的转让做出了很自由的规定,无须保险人同意,即“被保险人可以背书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当发生纠纷后,保险人可以行使其对原被保险人享有的任何抗辩权来对抗新的被保险人;同时,新的被保险人也完全拥有与原被保险人相同的抗辩权。这与普通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完全一致。在发生诉讼时,当事人就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原被保险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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